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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然侮辱案:偵查中促成和解,委託人獲得不起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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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小姐為三十歲左右的年輕人。
某日因為一些誤會,和管委會主委、副主委口角爭執,
一時氣憤下罵了幾句三字經。
幾個月後接到地檢署傳票,才知道管委會主委已經告上法院。
K小姐遂委託任律師陪同偵訊。
偵查庭中,檢察官告知K小姐涉犯公然侮辱罪,詢問K小姐是否認罪,
K小姐表示願意認罪。
檢察官則告知K小姐,若要洽談和解,就要快點,
不然他大概兩、三天後就會起訴!
離開偵查庭後,
任律師代K小姐向對方致意,表達希望和解的意思,
對方同意說如果K小姐向他們道歉,他們願意撤回告訴,不再追究這件事。
最後在任律師居中協調下,K小姐不用賠償分文,就和對方達成和解,
對方也當場簽名,撤回告訴!
K小姐也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,平安從刑事案件脫身,
恭喜K小姐!
(公然侮辱案,台北地方檢察署,不起訴處分日期:2021.11.2.)
*律師小提醒:
警詢/偵訊時,為什麼需要律師陪同?
因為律師可以:
1.確保您理解訴訟程序,以及檢警詢問的問題。
2.確保您的陳述符合您的真意,而非在誘導/不當訊問下所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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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協助您和對造洽談和解,圓滿解決紛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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