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詐欺案:成功的偵查中辯護,委託人獲得不起訴處分!

  • 詐欺案:成功的偵查中辯護,委託人獲得不起訴處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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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Y女士為四十出頭的中年婦女,結婚生子後就沒出去工作了,
    只有偶爾做家庭內的手工代工,貼補家用。
     
    疫情期間,她在FB上看到一則家庭代工徵才訊息,加了對方Line。
    對方自稱是某包裝公司,說要做手工代工的話,要寄交提款卡,實聯制登記購買材料,
    說之後會把材料、提款卡一併寄還給她,她就把傻傻地提款卡用7-11交貨便寄出去,密碼也告知對方。
     
    沒想到,對方根本不是什麼包裝公司,是詐騙集團。
    Y女士寄出提款卡,又告知密碼後,帳戶就被當作人頭帳戶使用,Y女士因此被控告詐欺。
     
    Y女士委託任律師進行偵查中辯護。任律師要她提供她和詐騙集團的完整的Line對話截圖。
    任律師開庭時,將依照時間序排好的十六個對話截圖、7-11交貨便照片、詐騙集團在FB上徵才的訊息,完整提出給檢察官,向檢察官說明:
    Y女士確實是要做家庭手工代工,才被騙而交付郵局提款卡、提款卡密碼。
    Y女士沒有幫忙領錢的行為,沒有從這件事獲得任何不法利益。
    Y女士發現提款卡被鎖住後,察覺有異,立刻主動去警察局報案。
    以上都顯示,她沒有要幫助詐騙集團犯罪的意思。
     
    偵查的過程其實不太順利。
    第一次偵查庭時,檢察事務官看起來不太相信Y女士,不斷質疑她:
    做手工代工為什麼需要交付提款卡和密碼?
    以前做手工代工,都沒有交付提款卡,這次為什麼要交付?
     
    所以任律師除了協助當事人說明事實的部分外,
    也援引高等法院判決,強調民眾因應徵工作或申請貸款時,遭騙取帳戶,所在多有,
    不能只憑交付帳戶,即認定有詐欺或幫助詐欺的犯意。
     
    後來檢察官終於採納了任律師幫當事人做的抗辯,
    認定Y女士確實是為了做手工代工,被騙而交付提款卡、提款卡密碼。
    Y女士既然沒有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,幫助他們犯罪的意思,自然不成立詐欺罪,因此給予Y女士不起訴處分。
    恭喜Y女士!
     
    (詐欺案,新北地方檢察署,不起訴處分日期:2022.2.21.)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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