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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令案件:掌握事實,清楚說明,對造保護令聲請駁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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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    後因子女赴海外求學,全家從此定居海外。
     
    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,三人在海外時,A先生甚至持酒瓶追逐N小姐、用手勒住她脖子,揚言殺害她。
    國外法院因此緊急核發暫時保護令N小姐及小孩,其後又核發了通常保護令。
    A先生則因為被禁止返回海外住所,只好回到台灣。
     
    A先生不滿N小姐在海外報警,揚言報復N小姐,且反過來對N小姐聲請保護令,
    說N小姐恐嚇他、跟他要錢云云。
     
    任律師受N小姐委託就本案答辯。一開始就開宗明義地告訴法院:
    這是一個顯無理由的案件,對方聲請保護令,只是想報復N小姐。
    N小姐並無任何家暴的行為,只有依法主張權益而已。
     
    任律師也詳細列出所有事證,讓法院知道,
    A先生才是家暴加害人,N小姐才是家暴被害人。
     
    果然,開庭後三天,法院就迅速作出裁定:
    A先生的保護令聲請駁回。聲請費用由A先生負擔。
    恭喜N小姐!
     
    (保護令案件,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,裁定日期:2021.12.30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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