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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令案件之三:建立時序,清楚說明。對造之保護令抗告駁回!

  • 保護令案件之三:建立時序,清楚說明。對造之保護令抗告駁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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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    後因子女赴海外求學,全家從此定居海外。
     
    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。
    三人在海外時,國外法院就有核發暫時保護令N小姐及小孩,其後又核發了通常保護令。
    A先生則因為被禁止返回海外住所,只好回到台灣。
     
    A先生不滿N小姐在海外報警,揚言報復N小姐,且反過來對N小姐聲請保護令。
    N小姐委託任律師幫忙答辯後,A先生提起的聲請,已經被駁回。
     
    A先生心有不甘,
    又以未成年子女K的名義,再次對N小姐聲請保護令。
    N小姐委託任律師幫忙答辯後,A先生代理未成年子女K提起的聲請,再次被駁回。
     
    沒想到,A先生仍然不肯善罷甘休,
    又委請律師,對於法院作出的駁回裁定,提起抗告。
    N小姐再次找上任律師。
     
    任律師知道抗告案件通常不會開庭,法官看完雙方書狀後,就會做出裁判,
    所以一接到案件,就以「讓法官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案情」為目標。
     
    任律師整理了時序表,讓法官透過兩頁的表格,就可以了解兩造十八年來的恩怨情仇。
    相關的事證,也都編號整理好,方便法官閱讀。
     
    果然,合議庭的三位法官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後,作出裁定:
    A先生的抗告駁回。抗告費用由A先生負擔。
    N小姐第三度獲得勝利。
    恭喜N小姐!
     
    (保護令抗告案件,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,裁定日期:2022.6.29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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