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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案:有效的告訴代理,對造依法被聲請簡易處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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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先生已高齡七十幾歲,
    本來已經可以安享晚年。
     
    孰料,他某日在住家附近過馬路時,竟遭一輛自用小貨車碰撞,
    致有多處擦傷及挫傷,一處骨折之傷害。
     
    L先生曾和對造在區公所調解,但調解不成立,對造一直未賠償分文。
    L先生遂委託任律師,依法提出刑事告訴。
     
    任律師接到案件後,
    隨即和當事人開會,了解案發的經過,
    取得交通事故初判表、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、診斷證明書等完整資料。
    並具狀幫當事人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。
     
    因為案情單純,我方提供給檢察官的資料也很完整,
    所以寄出書狀後三個多月,對造就因過失傷害,被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。
     
    (過失傷害案,台北地方檢察署,處分日期:2022.8.26.)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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