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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毆案:說之以理、動之以情,雙方互相撤告,當事人獲得不受理判決。

  • 互毆案:說之以理、動之以情,雙方互相撤告,當事人獲得不受理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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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先生年僅19歲。

    某日因行車糾紛,和其他車輛的駕駛人產生肢體衝突,

    兩人雙雙掛彩,互告對方傷害。

     

    因案件單純,檢察官偵查終結後,向法院聲請依照傷害罪簡易處刑。

    S先生的長輩擔心S先生年紀輕輕,就留下前科等不良紀錄,

    在試圖與對方聯繫未果後,遂找上任孝祥律師,請求協助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知道簡易處刑的案件,法院可以不開庭,直接判決。

    所以在接到案件後,立即向法院表示希望和對方調解,請給予時間。

    並且積極與對方聯繫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本來試圖說之以理,

    勸對方互相撤告,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,雙方都不要留下前科紀錄,

    結果對方態度強硬,不為所動,且說他一點都不在意那些紀錄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看此路不通,只好動之以情,

    說S先生年輕氣盛、血氣方剛,是不是可以給年輕人一次機會,

    對方終於同意和S先生坐下來談。

     

    後來雙方約到任律師事務所洽談和解,

    S先生在長輩勸說下,先向對方表達歉意;

    對方也在朋友勸說下,向S先生表達歉意。

    雙方簽署和解協議書、撤回告訴狀,本案圓滿解決。

     

    又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,

    雙方互相撤回告訴後,S先生後來也如願收到「公訴不受理」的判決。

    恭喜S先生!

     

    (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,判決日期:2020.9.29.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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