互毆案:說之以理、動之以情,雙方互相撤告,當事人獲得不受理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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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先生年僅19歲。
某日因行車糾紛,和其他車輛的駕駛人產生肢體衝突,
兩人雙雙掛彩,互告對方傷害。
因案件單純,檢察官偵查終結後,向法院聲請依照傷害罪簡易處刑。
S先生的長輩擔心S先生年紀輕輕,就留下前科等不良紀錄,
在試圖與對方聯繫未果後,遂找上任孝祥律師,請求協助。
任律師知道簡易處刑的案件,法院可以不開庭,直接判決。
所以在接到案件後,立即向法院表示希望和對方調解,請給予時間。
並且積極與對方聯繫。
任律師本來試圖說之以理,
勸對方互相撤告,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,雙方都不要留下前科紀錄,
結果對方態度強硬,不為所動,且說他一點都不在意那些紀錄。
任律師看此路不通,只好動之以情,
說S先生年輕氣盛、血氣方剛,是不是可以給年輕人一次機會,
對方終於同意和S先生坐下來談。
後來雙方約到任律師事務所洽談和解,
S先生在長輩勸說下,先向對方表達歉意;
對方也在朋友勸說下,向S先生表達歉意。
雙方簽署和解協議書、撤回告訴狀,本案圓滿解決。
又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,
雙方互相撤回告訴後,S先生後來也如願收到「公訴不受理」的判決。
恭喜S先生!
(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,判決日期:2020.9.29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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