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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電腦使用等案:跨海會議,釐清事實,為海外的委託人爭取到不起訴!

  • 妨害電腦使用等案:跨海會議,釐清事實,為海外的委託人爭取到不起訴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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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先生和N小姐為夫妻,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。

    後因子女赴海外求學,全家從此定居海外。

     

    A先生長期對N小姐施暴。

    三人在海外時,國外法院就有核發保護令給N小姐及小孩,

    A先生則自行回到台灣。

     

    N小姐後來在A先生贈與及交付給她的筆電內,

    意外發現A先生婚內出軌的證據,出軌對象甚至懷有身孕,

    遂對A先生及出軌對象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。

     

    A先生心生不滿,

    反過來宣稱N小姐偷偷登入其筆電、洩漏秘密,

    控告N小姐妨害電腦使用、洩漏因利用電腦而持有的秘密等罪!

    N小姐委請任律師為她辯護。

     

    任律師和N小姐多次跨海會議,詳細討論對方提出的各種事證後,

    主張A先生指控的事情,既發生在海外,我國檢察署無國際審判權;

    也提出事證,證明該筆電確實是A先生贈與及交付給N小姐;

    並提出有力的實務見解,主張N小姐為保全證據而翻拍資料,且只用於訴訟上,
    並非「無故」,不構成洩漏因利用電腦而持有的秘密罪。

     

    後來,N小姐在本人未回台出庭的情況下,順利爭取到不起訴處分!

    恭喜N小姐!

     

    (妨害電腦使用等案,士林地方檢察署,不起訴日期:2023.7.5.)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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