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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返還擔保金案之二:建立時序、留存證據,對造之異議駁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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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N小姐向A先生請求損害賠償,
    因為擔心A先生脫產,故一併聲請了假扣押,並因此提出35萬元供擔保。
     
    N小姐嗣後委託任律師聲請取回擔保金,經法院裁定准許。
    A先生收到裁定後,立即聲明異議,N小姐就異議案仍委託任律師處理。
     
    A先生宣稱:
    他在收到存證信函後,曾經聲請調解,已經有即時主張權益。
     
    任律師則幫N小姐回應說:
    聲請調解不等於起訴,A先生在收到存證信函後,並無起訴的動作。
    他在N小姐聲請取回擔保金後,才提起訴訟,顯然是沒有理由。
    況雙方海外律師早有協議,海外法院決定財產分配及賠償後,雙方不得再提任何民事訴訟。
    A先生現在反悔,又主張損害賠償,也是沒有理由。
     
    後來,如任律師所料,法院裁定:
    兩造的案件並非強制調解事件,聲請調解並沒有視為起訴的效果。
    且A先生在調解不成立之後,亦無及時起訴。
    故A先生之異議駁回,仍准許N小姐取回全部的擔保金。
    恭喜N小姐!
     
    (聲請返還擔保金異議案,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,裁定日期:2023.12.29.)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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