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先生已高齡七十幾歲,
為聽障人士,靠手語跟外界溝通。
B先生某日外出時,在路邊看到手機,誤以為是別人不要的,竟將它撿回家。
對造則提出竊盜告訴,警察局也以竊盜罪罪名,將案件移送地檢署。
任律師接到案件後,在手語翻譯員的協助下,和B先生開會,
B先生情緒激動地比手畫腳,強調說他沒有要偷,他以為是沒有人要的。
他在接到警察通知後,就馬上把手機拿到警察局去還給對方。
所以在偵查中,我方就強調:
B先生沒有竊盜犯意,是誤以為沒有人要的東西,才將東西帶回家。
B先生一接到警察局通知後,就將手機還給對方,對方也表示不追究。
B先生願意就侵占脫離物的部分認罪。
請檢察官考量B先生為低收入戶、聽障人士、高齡七十幾歲、過去沒有類似犯案紀錄,
斟酌給予緩起訴。
最後,檢察官接受了我方的答辯。
認為本案只涉及刑責較輕的「侵占脫離物罪」,而非較重的「竊盜罪」。
且認為B先生過去沒有類似的犯案紀錄,在本次案發後坦承犯行、態度良好,
告訴人也已具狀撤回告訴,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,
依職權給予B先生不起訴處分。
因此,B先生得以平安從案件中脫身。
恭喜B先生!
(竊盜案,新北地方檢察署,不起訴處分日期:2022.7.22.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