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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公務案之二:細膩辯護、促成調解,客戶三罪名均獲得不起訴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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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這是一起酒後衝突,不幸演變成刑事案件的故事。

     

    在「妨害公務案之一」一文中,

    我們分享了我們陪同偵訊、有效陳述,讓客戶交保獲釋、免被羈押的經過。

     

    現在即「妨害公務案之二」中,

    我們要分享的是本案的下一個重大突破—

    在我們細膩辯護、促成調解下,客戶涉犯的三項罪名均獲得不起訴。

     

    同前所述,H女士在酒醉返家時,先和計程車司機發生爭執,

    警方到場處理後,又和員警爆發衝突,

    H女士在混亂的過程中,也受傷送醫,

    等酒醒後,已被警方依「傷害」、「侮辱公務員」、「妨害公務」等罪名,移送地檢署偵辦。

     

    任孝祥律師則是受H女士的家屬委託,趕到地檢署陪同偵訊。

    而本案案情看似單純,實則有重重挑戰。

     

    挑戰一:

    H女士在案發時嚴重酒醉,酒醒後對案發經過完全不復記憶。

    H女士的先生雖在現場,但因事出突然,對案發經過也只能憑印象描述一二。

    對方存有敵意,即使任律師多次聯繫,仍不願意多談。

    偵查中也無法閱卷。

    因此任律師只能在事實不明朗的情況下,依據家屬提供的有限資訊來辯護,

    並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。

     

    挑戰二:

    H女士也被員警壓制受傷,該提告或不提告?

    H女士本來希望她被告的部分沒事就好,不想節外生枝。

    但在對方一直不承諾調解時,事情就變得複雜了。

    H女士既怕提告後激怒對方,讓調解破局;也怕不提告,會導致後續訴訟居於劣勢。

    因此任律師只好不厭其煩地聯繫,確保客戶的意思有正確傳達給對方及檢察官。

     

    皇天不負苦心人,

    在檢察官代為確認對方調解意願後,對方後來終於同意調解,

    雙方也順利達成調解,互相撤告,

    因此客戶涉及的告訴乃論之罪,

    包括「傷害罪」及「侮辱公務員罪」,已確定沒事。

     

    而非告訴乃論之罪,也就是「妨害公務罪」的部分,

    在我們聲請檢方勘驗密錄器影像,

    檢方也勘驗之後,確認H女士是在混亂中,手不慎揮到員警,

    並無妨害公務的故意,因此給予她不起訴處分。

     

    至此,H女士當初被移送的三項罪名均獲得不起訴。

    H女士確定可以平安從刑事程序脫身。恭喜H女士!

     

    (妨害公務案,士林地方檢察署,不起訴日期:2025.10.08.)
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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