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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漏水案:對方原先只願賠1萬,協商後成功爭取35萬元賠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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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這是一件買屋買到漏水屋的案件。

     

    Z小姐年紀輕輕,就很有理財觀念。

    她用存款加上向銀行貸款,買下一戶中古屋,

    並將該中古屋租給他人,想說接下來可以輕鬆賺取被動收入。

     

    沒想到,事與願違。

    原屋主交屋時,雖然向她表明「房屋沒有滲漏水或壁癌的情形」,

    但交屋後1-2個月,就有房客表示房屋漏水了。

     

    Z小姐向原屋主反映,原屋主表示:

    房子本來沒有漏水,是在交屋給Z小姐後才漏水的,請Z小姐自行負責。

     

    Z小姐跟原屋主及房屋仲介交涉多次,都沒有結果,

    只好找上任孝祥律師,為她主張權益。

    任律師也快速為她提起民事訴訟。

     

    法院幫雙方安排了調解庭,

    沒想到,第一次調解時,原屋主竟表示:

    他持有房屋的那段期間,房屋沒有漏水!

    他交屋後責任已了,所以他最多只願意賠償1萬元!

     

    案件移回訴訟後,任律師花了非常多時間跟Z小姐討論,

    並做了以下動作:

    1. 補充多項事證、參考資料,說明該屋漏水已久,不可能是交屋後才漏的;

    2. 補充法律條文、實務見解,詳列原屋主應該負責的原因;

    3. 聲請傳喚證人,和聲請鑑定!

     

    原屋主收到我方的書狀後,

    或許發現訴訟打下去,曠日廢時,而且他也不一定穩贏,

    於是態度軟化,同意再調解一次!

     

    第二次調解時,法官親自調解,

    在法官勸說及任律師的遊說下,原屋主將賠償金額大幅提高到35萬元。

    並承諾他在調解成立後10天內就可以匯款!

     

    於是,雙方調解成立,簽署調解筆錄。

    Z小姐嗣後也順利在10天內拿到35萬元的賠償金,了卻了一樁麻煩事。

    恭喜Z小姐!

     

    (房屋漏水案,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,調解成立日期:2025.09.30.)
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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