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漏水案:對方原先只願賠1萬,協商後成功爭取35萬元賠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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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一件買屋買到漏水屋的案件。
Z小姐年紀輕輕,就很有理財觀念。
她用存款加上向銀行貸款,買下一戶中古屋,
並將該中古屋租給他人,想說接下來可以輕鬆賺取被動收入。
沒想到,事與願違。
原屋主交屋時,雖然向她表明「房屋沒有滲漏水或壁癌的情形」,
但交屋後1-2個月,就有房客表示房屋漏水了。
Z小姐向原屋主反映,原屋主表示:
房子本來沒有漏水,是在交屋給Z小姐後才漏水的,請Z小姐自行負責。
Z小姐跟原屋主及房屋仲介交涉多次,都沒有結果,
只好找上任孝祥律師,為她主張權益。
任律師也快速為她提起民事訴訟。
法院幫雙方安排了調解庭,
沒想到,第一次調解時,原屋主竟表示:
他持有房屋的那段期間,房屋沒有漏水!
他交屋後責任已了,所以他最多只願意賠償1萬元!
案件移回訴訟後,任律師花了非常多時間跟Z小姐討論,
並做了以下動作:
1. 補充多項事證、參考資料,說明該屋漏水已久,不可能是交屋後才漏的;
2. 補充法律條文、實務見解,詳列原屋主應該負責的原因;
3. 聲請傳喚證人,和聲請鑑定!
原屋主收到我方的書狀後,
或許發現訴訟打下去,曠日廢時,而且他也不一定穩贏,
於是態度軟化,同意再調解一次!
第二次調解時,法官親自調解,
在法官勸說及任律師的遊說下,原屋主將賠償金額大幅提高到35萬元。
並承諾他在調解成立後10天內就可以匯款!
於是,雙方調解成立,簽署調解筆錄。
Z小姐嗣後也順利在10天內拿到35萬元的賠償金,了卻了一樁麻煩事。
恭喜Z小姐!
(房屋漏水案,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,調解成立日期:2025.09.30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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